2010年度市级生态街道创建具体办法参照《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创建工作的通知》(甬环自[2002]200号)。该文件内容如下:
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创建工作的通知
甬环自[2002]200号
各县(市)、区环保局(分局):
为进一步贯彻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》精神,全面实施《宁波市环境保护“十五”计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》,改善我市农村生态环境,推动我市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,为把宁波创建为生态型现代化的国际港口城市奠定扎实基础,同时理顺工作关系,规范申报程序,现就加强我市生态镇(乡)、村创建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生态镇(乡)、村建设申报程序
1、各县(市)、区环保部门在每年年初上报市级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创建名单(附件1),说明该镇(乡)、村创建的条件,填写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创建的基本情况,列出创建的进度安排。
2、按上报情况,市环保局将结合市长环保目标任务书,按年度下达市级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创建任务。被批准创建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的单位,均应组织编制《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建设规划》,《规划》编制可参照《浙江省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》,注重从实际出发,突出重点和特色。编制完成的《生态镇(乡)、村建设规划》经专家评审后由当地镇(乡)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。
3、对照省环保局《浙江省生态示范镇(乡)、生态示范村创建标准及管理暂行规定》(浙环发[2002]108号)文件要求,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镇(乡)、村经自查后认为已经达到验收标准时,应将申请报告和总结材料报县(市)、区环保局(分局),由县(市)、区环保局(分局)组织初验收。
4、各县(市)、区环保局(分局)将初验合格的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名单上报市环保局,并由宁波市环保局组织对已创建的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进行审查和正式验收。
5、验收通过后,由市环保局统一命名与授牌,并组织宣传和表彰。
6、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村镇,由宁波市环保局统一向省环保局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村镇。
二、生态镇(乡)、村的考核验收办法
1、生态镇(乡)、村创建单位应上报的验收材料
(1)镇(乡)、村生态建设规划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;
(2)各次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;
(3)生态镇(乡)、村建设基本情况总结(主要内容为经济发展情况;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;环境现状等)及指标完成情况表。
(4)县(市)、区环保局(分局)初审技术报告及效益分析报告;
(5)创建期间印发的有关文件;
(6)各类技术资料,包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档案、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材料等;
(7)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监测对比分析报告;
(8)公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程度随机调查表(大于200份)。
2、命名与授牌
经宁波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镇(乡)、村,颁发“宁波市生态示范示范镇(乡)、村验收合格证书”,并授予“宁波市生态示范示范镇(乡)、村”称号。
3、生态镇(乡)、村动态管理
对被授予“宁波市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”称号的单位,市、县(市)、区环保局(分局)将组织复查,复查分为突击抽查和定期检查,对在突击抽查中不合格的单位,勒令其限期改正;对放松领导、工作滑坡,在定期检查中不符合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要求的单位取消其称号。
各县(市)、区环保局(分局)应高度重视生态示范镇(乡)、村创建工作,积极引导,坚持标准,严格把关,不断把创建工作引向深入。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。
附件:1、宁波市生态示范镇(乡)申报表
2、宁波市生态示范村申报表
3、建设指标解释
二○○二年十月十四日